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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拿遗产还买房孝亲,孝女:我会被爸爸告遗弃罪吗?

瘦身

2020-02-23

办公室走进来一位和蔼的大姊,面带微笑但略显紧张。几天前她在电话预约法律谘询时,只简单的说了有些「家事」的问题想和律师谘询讨论,细节等我们见面再谈,我也只请她带相关资料来会谈,比较好给完整的建议。

「王小姐您好,请坐!先喝口茶吧!」我对她说,也让她适应一下环境让自己放鬆一下。

我一边看着手上刚请她填的「案件接洽单」,只看到她在「案情概述&提问」栏位,写下大大的「家事」两个字,还是没透露太多资讯。

「请问您今天想来谘询什幺问题呢?」

「吴律师,您好。

我想知道自己会不会被父亲告遗弃?

」

「为什幺,这幺问呢?」

「我因为嫁到国外,长年住在海外,每年5月回来处理报税的问题。我们家有三个小孩,妈妈已经过世了,爸爸已经80几岁了,我还有一个哥哥和一个弟弟。十几年前,妈妈过世后,我爸爸就已经把手上公司的股权转让赠与给我的兄弟了,所以现在已经没甚幺财产了!当初我为了不要让爸爸难做人,也把手上的股权转让给嫂嫂,但是他们其实都不要我爸爸,拿到股权之后也不要和我爸爸住,所以我只好买了个房子给我爸爸住。」

「最近我回国,我的兄弟透过爸爸和我讲:『爸爸希望回老家和哥哥住,但希望我把房子卖掉,卖房子的钱再拿来做爸爸的扶养费!』哥哥也表达,如果拿不到钱,他们就不把爸爸接回老家住!」

「我想知道:『我可以不答应他们的要求吗?不答应的话,我会被爸爸告弃养吗?』」大姐一脸忧心的问我。

「 依据『民法』的规定,子女要对父母亲尽扶养义务,因此法律上会先判断爸爸一个月需要的生活费是多少!再让3个小孩平均负担!怎幺给付会先尊重你们的协议,如果不能协议可以请求法院裁判。当然没有让您把房子卖了,全部扶养费由您出的道理!」

「是阿,我已经很努力去做了!我每天晚上打电话给我爸爸和他说话;也有拜託管理员,如果爸爸2、3天没出门就要去按门铃看看他的状况……几个月再汇钱给爸爸,让他做生活费。爸爸虽然年纪大想回老家住,但我难道会因为不答应卖房付扶养费的要求就变成弃养吗?」我心想,这位大姐真的已经很努力的去做到关怀父亲了,她所做的已经可以让许多人感到汗颜了!



「是啊,您已经做得很好了!您父亲的身体状况,还有判断事情的意思能力还好吗?」

「爸爸的身体还算硬朗!也能正常沟通!只是他和我提这件事的时候,目前我因为不知道如何回答,所以都装傻带过去……」

「了解。您提到的 『弃养』概念,是规定在『刑法』和『老人福利法』,必须是爸爸的身体状态已经达到『无自救力』,在这种情况下子女有疏忽、虐待、遗弃等情况,导致爸爸有生命、身体、健康或自由的危难,才会构成!按照您目前描述的情况,即便不答应兄弟卖房,只要还是有定期给付扶养费、定期关怀就没关係,纵使您父亲在兄弟的影响之下真的提告了,也不会成立遗弃罪的!」

「这几年您为父亲做的,我相信父亲都有感受的!只是他现在需要的是陪伴,以及有落叶归根想回家的想法,才会被您兄弟情感绑架,建议您还是好好和兄弟沟通,也鼓励父亲有自己的生活圈,他如果有了自己的生活,应该就比较不会受到儿子们的左右了!」

情感上需要人陪伴,其实是不分年龄层的需求。这个案例中的老父亲,或许当初他移转股份给儿子,或是今日他帮儿子来转达希望女儿卖房子把钱给儿子,他所期望的,其实也只是透过给儿子想要的股份、金钱,而能让自己获得一些来自儿子的关怀。

当然,身为旁观者都能看出,若儿子需要从父亲这里拿到东西,才愿意付出关坏,这关怀当然不是那幺纯粹……甚至儿子拿到钱不理人,其实也有前迹可循了,即便女儿答应这样的要求,父亲是否能获得一个温暖的家,一样有许多变数(女儿也告诉我,其实之前父亲就曾有被儿子赶出家门的前例了……)

又或许,老父亲也不是不明白,只是他也不想戳破而已,给自己和家人都留个和谐的表象,也给自己留点尊严。而最终,能让自己从情感需求中突破的,也只有他自己找到爱自己的力量及为自己找到生活的重心了!

参考法条:
  1. 民法
    第1114条
    左列亲属,互负扶养之义务:一、直系血亲相互间。二、夫妻之一方与他方之父母同居者,其相互间。三、兄弟姊妹相互间。四、家长家属相互间。
    第1115条
    负扶养义务者有数人时,应依左列顺序定其履行义务之人:一、直系血亲卑亲属。二、直系血亲尊亲属。三、家长。四、兄弟姊妹。五、家属。六、子妇、女婿。七、夫妻之父母。同係直系尊亲属或直系卑亲属者,以亲等近者为先。负扶养义务者有数人而其亲等同一时,应各依其经济能力,分担义务。
    第1117条
    受扶养权利者,以不能维持生活而无谋生能力者为限。前项无谋生能力之限制,于直系血亲尊亲属,不适用之。
    第1119条
    扶养之程度,应按受扶养权利者之需要,与负扶养义务者之经济能力及身分定之。
    第1120条
    扶养之方法,由当事人协议定之;不能协议时,由亲属会议定之。但扶养费之给付,当事人不能协议时,由法院定之。

  2. 老人福利法
    第41条
    老人因直系血亲卑亲属或依契约对其有扶养义务之人有疏忽、虐待、遗弃等情事,致有生命、身体、健康或自由之危难,直辖市、县(市)主管机关得依老人申请或职权予以适当短期保护及安置。老人如欲对之提出告诉或请求损害赔偿时,主管机关应协助之。
    前项保护及安置,直辖市、县(市)主管机关得依职权或依老人申请免除之。
    第一项老人保护及安置所需之费用,由直辖市、县(市)主管机关先行支付者,直辖市、县(市)主管机关得检具费用单据影本及计算书,通知老人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或依契约有扶养义务者于三十日内偿还;逾期未偿还者,得移送法院强制执行。

  3. 刑法
    第294条
    对于无自救力之人,依法令或契约应扶助、养育或保护而遗弃之,或不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、养育或保护者,处六月以上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    因而致人于死者,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伤者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    第294-1条
    对于无自救力之人,依民法亲属编应扶助、养育或保护,因有下列情形之一,而不为无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、养育或保护者,不罚:
    一、无自救力之人前为最轻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为,而侵害其生命、身体或自由者。
    二、无自救力之人前对其为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、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项、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项、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行为或人口贩运防制法第三十二条、第三十三条之行为者。
    三、无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、身体、自由,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,经判处逾六月有期徒刑确定者。
    四、无自救力之人前对其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持续逾二年,且情节重大者。
    第295条
    对于直系血亲尊亲属犯第二百九十四条之罪者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

本文获得「明恩法律事务所-天使律师说故事」粉丝专页授权刊载, 原文出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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